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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课程质量分等定级的补充通知

作者:课程中心 发布日期:2023-08-02 点击数:

各学院:

按照《红河学院课程质量分等定级指导意见(试行)》(红院行发[2022]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顺利完成,关于红河学院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学院初评工作

1.成立初评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牵头的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制定初评工作方案,并于8月31日前报课程中心备案。

2.教师自评:参评课程任课教师对照“红河学院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修订)”(附件1)开展自评,并在暑假期间按照“红河学院课程质量分等定级材料目录”(附件2)要求准备支撑材料,开学第一周提交学院。

3.学院初评

(1)B级及以上课程推荐

B级及以上预申报的课程,各学院根据“红河学院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修订)”(附件1)标准择优推荐,推荐课程门数不超过该学院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参评课程总数的20%。推荐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网上评教排名位于同类课程的前50%(评教数据见附件3),课程目标达成度≥70%。

结果公示及上报:推荐结果各学院需进行公示,于9月15日前将“附件4: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课程质量等级评定B级及以上课程学院推荐表”报送课程中心。并按课程中心要求通知相关教师将支撑材料上传至指定网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B级以下课程的评定

各学院按《关于2022-2023学年秋季和春季、夏季学期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安排通知》(红院评发〔2023〕4号 )文件要求组织B级以下课程的评定。其中,由于夏季学期课程成绩登录时间安排在2023-2024学年秋季学期,夏季学期课程质量的评定与2023-2024学年秋季学期一同进行。预申报B级及以上课程但未被学院推荐的,需参加学院B级以下课程的评定。

结果公示及上报:评定结果各学院需进行公示,于9月29日前将“附件5: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课程质量等级初评结果上报表” 报送课程中心。

(3)2021-2022-2、3学期实习实践类、毕业论文(设计)类试点课程整改及复评

马克思主义学院、生物科学与农学学院、人文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工学院、体育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商学院需对2021-2022-2、3学期参加试点的实习实践类、毕业论文(设计)类课程再次检查,部分存在问题情况见“附件6:2021-2022-2、3学期实习实践类、毕业论文(设计)类课程质量等级评定试点课程检查情况”,特别是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报告,如果材料不全的需要补全后再次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一并填报在附件5中,添加备注为“试点”即可。

4.工作要求

初评工作由各学院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组织开展,每门课程至少要有两位专家评审并填写“专家评定意见表”(附件7),两位专家评定结果不一致时需请第三位专家评审。

学院初评工作方案、专家评定意见表及其他评审过程性材料由学院存档,课程中心在初评工作结束后组织检查。

(二)学校评定

1.抽检复核

学校对学院初评结果为C级、D级的课程进行抽检,对学院推荐的B级及以上课程进行复核。

2.评定等级

学校将复核通过的B级及以上参评课程提交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3.审定及公示

课程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提交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审定。

4.结果公布

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最终评定结果。

二、信息报送

需报送的相关工作表格,纸质版由各学院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课程中心王晟宇老师,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3836115@qq.com。

未尽事宜,由开课学院与课程中心协商解决。

附件:1.红河学院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修订)

2.红河学院课程质量分等定级材料目录

3.2022-2023-2学期评教排名前50%数据统计表

4.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课程质量等级评定B级及以上课程学院推荐表

5.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课程质量等级初评结果上报表

6.2021-2022-1、2学期实习实践类、毕业论文(设计)类课程质量等级评定试点课程检查情况

7.专家评定意见表

红河学院课程中心

2023年8月2日

联系人:王晟宇,电话:13987322943,邮箱:38361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