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本科生课程准入、预警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红河学院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课程准入和退出制度,拒绝“水课”进课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准入
第二条 课程准入审核范围和审核时间。未评定课程质量等级的课程(含新开课程)均需在开课前通过课程准入审核,每学期集中审核一次。
第三条 课程准入审核内容。课程准入主要对“任教资质”“开课必要性”和“教学要件”三个要素进行审核。
(一)任教资质主要审核教师任教资格。授课教师应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教学内容、具备较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且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新入职教师需完成学校组织的新入职教师教学培训和教学能力测评,合格者方能获得主讲教师资格。若授课教师为外聘教师,按照学校外聘教师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二)开课必要性主要审核新开课程。课程应符合新时代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基本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能有效支撑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其核心教学内容与专业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三)教学要件主要审核课程教学基本材料准备情况。要求教学大纲格式规范,内容完备,能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达成;考核方案能有效检测课程学习目标达成。
第四条 课程准入审核流程。课程准入审核一般包括教师申请、学院审核、课程中心审查、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审定等流程。
(一)教师申请。授课教师在开课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红河学院课程准入申请表》及基本教学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院成立课程准入审核小组,对申请课程的任教资质、课程开设必要性和教学要件三个要素进行准入审核,若为新入职教师还应组织试讲(包括说课和讲课)。由学院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及课程准入材料报课程中心。
(三)课程中心审查。课程中心对学院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学院评审流程是否合规,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准入材料进行抽查,最终形成审查结果报告,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
(四)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审定。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对审查报告进行审定,并发布审定结果。
第五条 课程准入结果运用。被审定为“准入”的课程,具备开课资格。被审定为“不能准入”的课程,不具备开课资格,但可整改后在下一学期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 其他要求。准入课程首次开课,必须参加课程质量等级评定。
第三章 课程预警
第七条 课程预警目的及范围。课程预警的目的旨在提醒教师重视教学,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课程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给予预警。
(一)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低于0.6;
(二)课程质量分等定级评定结果为D级;
(三)校级督导联合评课组认定为不合格课程;
(四)同一门课程网上评教排名连续两次位于同类课程后5%。
第八条 课程预警流程。课程中心对课程实施动态监测,对出现预警情况的课程应在第一时间给予预警,并将预警通知发送至授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由学院督促授课教师进行整改。
第四章 课程退出
第九条 课程退出类别。课程退出包含撤销课程、暂停教师课程授课资格和取消教师课程授课资格三种类别。
第十条 课程退出范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不能有效支撑专业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予以撤销;教师发生违反师德师风事件,需调离教师岗位的,取消教师课程授课资格;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暂停教师该课程授课资格:
(一)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连续两次低于0.6;
(二)课程质量分等定级连续两次被评定为D级;
(三)校级督导联合评课组认定为不合格课程,经一年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要求;
(四)同一门课程网上评教排名连续三次位于同类课程后5%。
第十一条 课程退出流程。课程撤销由各学院组织专业充分论证后执行,并将结果第一时间报课程中心备案;暂停、取消教师课程授课资格由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结果发送至教务处、授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其他说明。暂停课程授课资格的教师应在停课期间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完善课程建设,一年后可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课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