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课程建设质量,发挥专家在课程管理中的咨询、评价作用,根据《红河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学校成立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具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所组成的咨询评议机构,依托课程中心开展工作。为保证专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委员若干。主任原则上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召集专委会委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下设课程管理专家组和办公室。
第五条 专家组由课程中心遴选的校内外优秀教师组成。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专家组分为思政课、理工类课、人文社科类课、艺术体育4个组。每个专家组,设召集人若干,各组配兼职秘书 1 名,负责协调该组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挂靠课程中心,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设工作人员3名。
第三章 聘任及任期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及专家任期为四年。
第八条 课程管理专家聘任条件及推荐程序。
(一)专家以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为基础,并从校内外优秀教师中遴选补充,优先选择教育部专业认证专家、省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省级以上课程负责人、省级一类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奖教师、高校专业负责人等,专家原则上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教育教学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愿意为课程建设出谋划策,愿意承担课程质量评价工作。
(二)专家可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校内外专家建议名单;也可由课程中心,在校内外专家中进行遴选。
(三)专家名单经课程中心审核,报专委会批准后,安排到各专家组。专家组召集人由专委会指定。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聘任、退出及增补。
(一)专委会委员原则上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担任;拟任委员名单由课程中心审核,报专委会主任批准,由主任负责聘任。
(二)委员若在任期内不再担任教学单位负责人,自动终止委员职务,原教学单位提出增补委员申请,拟增补委员经专委会主任同意后增补为正式委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专委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课程咨询、管理、评价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制订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价总体方案,指导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审核课程评价结果,为学校和职能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家组在专委会领导下,根据深化学分制改革工作需要,科学制订课程质量标准,开展课程质量评价,严把课程质量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订课程质量标准。指导各专业依据专业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专业课程质量评价标准;
(二)开展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根据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对各学院推荐的课程进行等级评定;
(三)实施课程准入退出管理。对新课程的开设、质量不达标课程的替换或淘汰开展论证,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办公室在专委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协调专家组与教学单位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办公室日常综合行政事务,做好相关基础性服务和协助工作;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和专家组撰写日常工作总结,做好课程评价相关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课程中心为专委会及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管理工作中的协调沟通,维护专委会委员及专家的权益。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课程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