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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课程质量分等定级指导意见 (试行)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5-03-12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动本科高校学分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2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建设,构建一流人才培养体系,通过构建课程质量分等定级体系推动课程建设,引导教师潜心教学,快速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红河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和云南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科课程质量等级评定体系,让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促进学校课程质量持续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红河学院课程质量等级评定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引导所有课程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引导广大师生“回归常识、回归本分、回归初心、回归梦想”。通过建设,不断提高课程目标达成度,激励教师持续改进教学质量,使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均达到国内平均水平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

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构建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的课程质量等级评定体系,加强对课程建设和教师教学的评价,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课程思政的教学效果。

(二)坚持学生中心

课程建设与教学实施,应遵循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

(三)坚持产出导向

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应以学生的学习效果为导向,对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以课程目标的达成度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基础和核心。

(四)坚持持续改进

要对课程建设与教师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关注教师教学改进的实际效果,培育良好的质量文化,推动课程质量的持续提升。

四、评定体系

(一)评定对象

学校开出的所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质量等级评定,做到一师一课一评定。从2021-2022学年春季学期开始,用两年时间,完成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分等定级工作。

(二)评定等级与有效期

评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档次,D级为不合格档次。

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有效期为2年。

(三)评定指标

分别构建《红河学院理论类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HYKC-4101-X)、《红河学院实验类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HYKC-4102-X)、红河学院术科类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HYKC-4103-1.0)、《红河学院实习实践类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HYKC-4104-X)、《红河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等级评定指标》(HYKC-4105-X)5类课程的评定指标,评定指标中每个观测点评价结果对应优秀、良好、尚可、待改进四级,对课程建设水平及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课程等级评定的基本依据。

(四)等级认定

鼓励教师多元化发展,“多赛道”提升课程等级,通过积极参与专业认证或专业综合评价、申报课程建设成果、参加教学比赛等多种途径,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和教学水平。取得有关成果的课程,如课程建设情况已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可依据《课程质量等级认定对照表》(详见附件1)认定为相应课程等级,有效期为2年。

五、工作程序

先认定,后评定。每学期中开展认定工作,学期末启动课程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在下一学期初完成。各学院须成立由学院领导牵头的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工作组内的专家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学位评定与教学指导分委会成员、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含教学比赛项目)的骨干教师等组成,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

(一)课程质量等级认定程序

1.教师提交项目批文、结题证明、获奖证书、成果证书等能支撑《课程质量等级认定对照表》中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学院根据《课程质量等级认定对照表》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报课程中心;

3.课程中心组织认定,完成备案;

4. 课程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初步认定结果;

5. 通过初步认定的课程,仍须参与课程质量等级评定,如课程建设情况达到相应标准,方可完成相应等级的认定。

6. 课程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最终认定结果。

(二)课程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1. 新开课程或评定(认定)期满的课程,任课教师须按照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开展课程自评,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明确自评等级和自评分数;

2. 学院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在教师自评基础上组织课程质量等级的初评和推荐(由开课学院组织完成),评出达到C级的课程及D级课程,并根据初评排名提出推荐参评B级及以上课程的名单(原则上推荐比例为20%,以后根据学校课程建设总体质量动态调整),初评结果及推荐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报课程中心;

3. 课程中心对学院初评结果为C级、D级的课程进行抽检;

4. 课程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学院推荐的B级及以上课程进行复评;

5. 课程中心将所有课程评定结果公示一周后,报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审定;

6. 课程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评定结果。

(三)评定申请与受理

评定(认定)结果未满有效期的课程,教师可提出提级评定的申请,由学院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对照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标有明显提升变化的,方可受理申请,组织初评。

(四)申诉与复议

1. 教师对学院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受理申诉,核实情况,组织复评。如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可向课程中心提出申诉。由课程中心组织二次复评。

2.教师或教学单位对课程中心组织的评价结论如有异议,可在评价结果公示7天内,向课程管理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核实情况,并在课程中心与申诉人之间进行初步调解,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作出调解达成决议。若调解失败,仲裁委员会召开仲裁论证会,听取课程中心和申述人双方陈述,针对申诉材料进行讨论,并最终形成仲裁结论。

六、结果应用

(一)从2023-2024学年春季学期开始,所开设的课程未完成课程质量分等定级的教师将不得开出相应课程。从该学期开始,开新课和新开课的老师须及时参与课程质量分等定级,才能在下一轮选课时开设相应的课程。

(二)将课程质量评定(认定)等级进行公布,作为学生下一轮选课依据。

(三)课程质量等级评定(认定)结果将作为教师履职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专业建设评价、教学单位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四)在课酬绩效分配过程中,根据课程质量评定(认定)等级,对任课教师赋予相应的课程质量分配系数值,具体为:A级5.0、B级3.0、C级1.0、D级0.5。实现优课优酬、优教优酬。教师A级、B级课程平行班的质量系数按 0.8 的系数值递减,若因教学班过多导致递减后的分配系数小于1.0的教学班,则相应教学班的课程质量系数按1.0计。

(五)评定等级为D级的教师,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学督导和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现场教学评价,指导该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经一学期改进后仍不能达到C级者,将取消其讲授该门课程的资格。如相关课程无其他合格的任课教师,在课程退出时,由开课学院提出替换课程或外聘高水平教师等解决方案。淘汰课程时,课程中心和学院应详细论证,谨慎处理,确保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六)在课程评价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课程将取消已评定(认定)质量等级:(1)任课教师调整为其它教师的课程;(2)在学校课程质量监控中,发现有降低课程授课质量的情况,如已达不到认定的课程质量档次要求,经提醒和帮助仍未改善者。上述取消评定(认定)等级的课程,在下一个开课学期,可重新申请课程质量评定(认定)。

七、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学校将通过修订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履职考核、绩效分配、教师培训等相关制度,确保课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及结果的运用,充分调动广大任课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引导教师投入时间和精力完成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组织保障

学校成立课程中心、课程管理专家委员会、课程管理仲裁委员会负责课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仲裁。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牵头的课程质量分等定级工作组,确保课程质量等级评定的自评与初评工作顺利完成。

(三)人员保障

学校在工作人员配置、专家聘请等方面,予以人才资源的保证,确保课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需求。

(四)经费保障

学校根据课程质量评定工作的需求,安排专项经费建设课程质量等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每年核拨专项经费,用于课程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专家咨询等工作支出。

八、附则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课程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课程质量等级认定对照表

附件2:红河学院课程质量等级评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