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结合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红河学院本科教学总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相关学院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生凭应缴费用的交款收据在相应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在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报注册统计表以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如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招生部门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两周内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所属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由学院审核报招生办公室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后取得学籍,由学院安排在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教务处报《注册统计表》,教务处据此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经过注册的学生才有参加选课、听课等教学活动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4年,专升本标准学制2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学生可以在3-6年内毕业(含6年),专升本专业学生可以在2-4年内毕业(含4年);专科专业学生可以在2-4年内毕业。
第二节 修读形式
第七条 学生按《红河学院教学总则》中关于选课的原则、方法、规定进行课程修读。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计划,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学习有关的课程,学生在一学期内选修学分一般为15—30分。
第九条 原则上每学期第11周开始选下学期课程,具体选课周根据工作进程适时调整。选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生普遍选课阶段,学生将受到教学班人数上限控制。第一阶段结束后,经教务处数据整理后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为学生调整阶段,该阶段选课结束后将确定最终的选课数据。第三阶段处理学生特殊问题。
第十条 学生一旦选定课程,就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和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成绩记为“缺考”字样。
第十一条 教师有权拒绝学生参加考核,学生亦可申请缓考(见第十九条)。
第十二条 免修 已选课程中,学生如认为自己掌握了某门课程,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安排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在该门课程授课前进行。必修课中的政治、体育、实验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学生未修读过的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免听或间断听课 因所选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或认为通过自学或间断听课能掌握该课程内容者,可申请免听或间断听课,但必须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同意,由任课教师最终批准,可准予免听或间断听课。对免听或间断听课者,任课教师应做好必要的记录。必修课中的体育、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一式三份,学院一份、任课教师一份、学生一份。
第十四条 重新学习
学生综合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需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必须通过学校选课系统重新选课,否则不予认可。必修课程须重新学习;以模块所获得的学分作为毕业审核标准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新学习该课程,或另选该模块其他课程修满学分。
第十五条 再修
学生综合成绩合格,但对学分绩点不满意者可以再修。再修课程必须通过学校选课系统重新选课,否则不予认可。学生需按相应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再修学分绩点与原学分绩点取高者用于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不论必修还是选修,学习结束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执行。考核成绩载入教学管理系统,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1.学分和绩点的获得
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课程可获得学分和绩点,其绩点的计算方法参见《红河学院绩点计算方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2.有关考核的其他标记
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缓考注明“缓考”字样;被教师拒绝考核,记为“拒考”字样;作弊记为“作弊”字样。
3.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 = Σ学分绩点/Σ学分
4.绩点与等级的对应关系
绩点与等级的对应关系
绩点 |
等级 |
绩点 |
等级 |
y=4.0 |
A |
2.7>y≥2.3 |
C+ |
4.0>y≥3.7 |
A- |
2.3>y≥2 |
C |
3.7>y≥3.3 |
B+ |
2>y≥1.5 |
C- |
3.3>y≥3.0 |
B |
1.5>y≥1.0 |
D |
3.0>y≥2.7 |
B- |
y<1.0 |
F |
表中y为绩点。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一律使用百分制。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绩点。
第十八条 拒考 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可以拒绝学生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缓考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对已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
第二十条 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按本规定第八节及《红河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毕业前未能通过测试者不能毕业。因病或残疾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向学校提交免测申请,经批准后须填报相应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因病或残疾学生,必须选修公共体育基础课,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项目考核,同时参照学生上课态度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要求进入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如对成绩有疑议,可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查阅申请,经同意后由学院代为查阅。
第二十五条 军训、社会实践、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为必修课。军训由武装部根据学生军训情况评定成绩;社会实践由各学院根据社会实践情况评定成绩;专业见习、实习根据学生在见习、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见习、实习总结由各学院评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根据《红河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评定成绩。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范围限于高考同一学科(文科、理科、体育、艺术)内、限于学校同一培养层次的专业之间。特殊专业(音乐、体育、美术类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专业;普通专业不得转入特殊专业(音乐、体育、美术类各专业)。
第二十七条 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二至第八学期提出申请。正常情况下,学校在第六至第十周办理转专业手续,从大学二年级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转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转学条件,学生转学手续如下: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2.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待以上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工作一律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不受理任何个人委托办理的学生转学材料。
4.学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捡表一份;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一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一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出国的学生,必须在校学完一个学年以上的课程并已评定成绩者,才发给学历证明和成绩表。学习不满一年者,不予证明。
第三十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转入学院按其程度编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就读,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交费标准交纳学分学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产生的多余学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每次申请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不得超过一年,可以连续申请,但累计时间本科不能超过四年、专科不能超过三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起止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4.学生本人因故申请休学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者;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6.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7.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发给休学证明。同意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带工资休学的学生,其工资福利和医疗费,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办理;
3.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4.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违纪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5.休学期满既不复学也不申请延长休学期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休学前已交的费用,复学后凭有效缴费单据可以冲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必须离校,学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安排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准备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学期,通过互联网完成选课;
2.学生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按通知规定日期返校注册;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不作留级、降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年限者;
2.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因病本应休学,但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当次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以上1—8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红河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原因受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如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其他情况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原为在职职工由原单位接收;其他的由家长和抚养人负责领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若所修学分累计达到35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于退学通知下达后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5.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考勤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上课、见习、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考勤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组织实施,将考勤结果中有问题的学生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两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需办理休学。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二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请假审批手续的原件均由所属学院存查。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第八节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符合红河学院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授奖条件者,奖给相应的奖学金。对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的称号。对在单科专业课程学习、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学生视其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为12至23学时者,由学院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为24至35学时者,由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为36至59学时者,由学院报教务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红河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处分累加:
1.累计两次警告处分为一次严重警告处分计;
2.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作一次记过处分计;
3.累计两次记过处分作留校察看处理。
第五十条 考试违纪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学生视情况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处分解除: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无本节第48、第49、第50条规定的处分,自动解除处分。
2.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无违纪行为,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否则,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按其他规定应开除学籍者。
第五十三条 处理权限:
1.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各学院作出,报教务处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院报教务处处理;
2.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3.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归入本人档案;对学生的处分记入校存学籍档案。
第六十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基本学分,学分结构符合相应版本教学指导书相应专业的要求,课程平均绩点≥1.0,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综合量化考评合格,可提出书面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办理。
第六十二条 高职教专业实行毕业证及资格鉴定证双证书制,除具备上述毕业条件外,取得至少一个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证方能毕业。
第六十三条 超过标准学制(本科4年、专科3年,自入学之日算起)学习的学生,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学生继续学习期间,应缴纳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各学院应提前一年对即将毕业的同学给予学业上的特别关注。
第六十五条 提前毕业学生应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申请备案。
第六十六条 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若本人愿意按结业处理的,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基本学分;
2.已修满基本学分,但学分结构不符合要求;
3.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六十七条 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因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参加工作的,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尚在我校修业的,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2.证书持有人的毕业时间从证书换发日算起。
第六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已修满35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或未修满35学分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法律作用)。
第十节 学 位
第七十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规定按照《红河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在弹性学制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进行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一节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红院行发〔2024〕31号)。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