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施行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由红河学院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动物伦理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由行政管理、动物教学或科研、动物保护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不得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所有委员均要承诺维护动物伦理制度。
第四条 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首届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更换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时,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并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均为非职务任职。
第六条 涉及动物实验的各教学和科研单位设伦理审查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动物实验伦理申请和审查过程中与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全面贯彻国家及地方动物相关实验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并监督学校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的各类涉及动物的实验遵循伦理原则。
第八条 承担有关动物伦理的咨询、审查和审批事项,审查和监督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中动物实验的设计和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第九条 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进行日常的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伦理原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对情节严重者提出处理意见,直至终止实验。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教学和科研过程中需要进行动物伦理审查的,应向本单位的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联系人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项目名称、编号、来源、执行期限等基本信息;
2.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
3.对项目中使用动物的意义和必要性的说明;
4.项目使用动物的来源,实验过程中动物的饲育、使用与管理方式,实验中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描述,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等;
5.遵守动物实验福利和伦理原则的承诺;
6.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1.各教学和科研单位的动物伦理审查联系人收到伦理审查申请后,由本单位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核实,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完成后提交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在接到有关动物伦理项目的申请后,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以视频会议或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
3.参加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少于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半数。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作出决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4.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形成审查决议,由参与审查的委员签字确认。
5.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重大或有争议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6.常规项目首次评审后,如有申请同类项目的,可不经委员会审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直接签发审查意见。
7.对新开项目、重大或有争议的项目,应聘请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并编写评审报告,内容包括各位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决定形成的情况等。
8. 如有必要,可邀请申请者现场答疑。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伦理审查决定有异议时,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复审。
第十三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项目的决议。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
第五章 审查原则
第十四条 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
1.动物保护原则:对动物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动物。制止没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倡导优化、减少和替代性原则。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优化动物实验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用动物实验替代方法,如使用低等动物替代高等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
2.动物福利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为动物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以及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保证实验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和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按照科学合理的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动物管理。
3.伦理原则:善待动物,尊重动物生命;避免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小的方法处置动物,避免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
4.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1)公正性: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保密的原则,不受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2)必要性:各类动物的使用和处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3)利益平衡: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1.申请者的动物实验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2.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或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3.不提供足够举证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
5.对动物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或会引起社会广泛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6.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或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7.严重违反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动物实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档管理工作,相关文档在项目结束后,应至少保留3年。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红河学院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