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创业意识和团队精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业实践等活动,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将持续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作为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 引导大学生自主性、探索性、实践性学习,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项目两大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新训练项目是大学生做好创业训练项目的前期基础,是引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项目的有效途径。创新训练项目选题应选择具有重要理论和应用价值,或富有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的题目。选题范围包括:与行业结合紧密的项目;开放实验室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从课程学习和学科竞赛中引申出的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其他研究价值较高或具有挑战性的实践项目。
(二)创业项目(包括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是在导师指导下,组建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开展创业实践和企业经营活动。创业项目选题应选择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一定商业价值、一定市场前景的题目。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项目层次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
第五条 鼓励项目指导教师和项目成员依托立项项目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创新创业学院)、科学技术处、人事处、财务处、团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于教务处,负责各级项目的组织、统筹等管理过程,包括项目立项、备案及实施情况监管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组”)。学院工作组成员应包括院级领导、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学院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主要职能包括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划、立项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并向学校推荐校级、省级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校级项目申报于每年3—4月份进行。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按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发文件执行,从符合条件的校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获批省级、国家级的项目自动取消对应校级项目资格。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必须由校内在编在岗的正式教师担任。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教师命题或自主选题进行方案的实施。每个项目1—3名指导教师,鼓励项目组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主持人须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兴趣。创新训练项目的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创业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团队,每个团队一般由 2—6名学生组成。学校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年级、跨院系、跨专业合作研究,鼓励以团队合作项目形式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省级及国家级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项目主持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结题。每个学生同一年度内限主持1项、参与不超过2项校级项目,近两年内有未结题、验收未通过、项目终止的,项目组成员不得再进行新项目申报。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须在项目中期检查前经个人申请,指导教师、学院、学校项目办公室审批同意方可更改。
每位教师同一年度独立指导和参与指导校级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近两年内指导教师指导项目有未通过验收及终止的,两年内不能再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注重项目的创新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及应用性。由学院工作组组织专家根据《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进行立项评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研究性学习,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撰写总结报告、完成项目成果等工作。应注重学生在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定期对研究活动做出评价,并给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立项程序如下:学生填写《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书》《红河学院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工作组。学院工作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按要求向学校推荐校级项目。项目办公室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项目从当年立项校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国家级项目由云南省教育厅从学校推荐的省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
第十六条 由学院具体实施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于每年10—12月份进行,项目办公室抽查。在校级立项基础上遴选为省级、国家级的项目必须先按照校级项目相关要求完成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需填写《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办公室根据学院的中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建设。对不按时参加中期检查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在立项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项目名称、研究与实践的主要目标、内容和预期成果。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项目中止、延期结题等情况必须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并报项目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由学院具体实施结题验收,项目办公室抽查。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必须按要求在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系统中填报,不在系统中填报的项目不予中期检查、结题。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正常结题时限内,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项目办公室备案批准。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六个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标准不低于1000元,省级、国家级立项项目须按相应不低于1:1比例予以资助配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审核、项目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报销。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二十四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1000 元以上)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登记手续,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项目成员须为第一作者,并要注明“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础上推荐立项的省级、国家级项目,在项目应用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定最高级别项目,不进行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重复累计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红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