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创新能力培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的重要场所,是实现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是促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重要平台,直接关系到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扎实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创新,切实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思路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发展目标及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基本素养为中心,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坚持产学研结合培养途径。遵循“按需设定、就近就地、资源互惠、创新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分类别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类型
(一)按性质不同分为师范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非师范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
1.师范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师范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场所,主要包括教学实践、教育调查、班主任管理实践、教研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活动。
2.非师范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非师范类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践的场所,包括密切结合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艺术写生、采风、野外实习等实践活动。
(二)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1.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或二级学院根据实践教学要求投资建立的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或以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为主的实践基地。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协商共同建立的实践基地。
第四条 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途径
(一)实践教学基地由二级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具体联系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共同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三)根据有关专业实践教学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需要,各二级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审核批准,可建立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要求专业与实践岗位对口,能满足完成实践任务的各种需求,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师范类专业优先选择办学质量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设施先进的优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持地方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非师范类专业优先选择具有先进生产设备、生产方式、管理理念、具备良好质量文化和信誉度,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践工作的依托单位。
(二)就近就地、交通便利,相对稳定、有利于节约实践经费。
(三)能满足实践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条件,有健全的实践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实践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原则上师范类专业每20名实习生应建设1个稳定的校外教育实践基地。非师范类专业每个专业要建立不少于3个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
(五)校企合作关系密切,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职责
(一)共建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二)共建双方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实践工作与“产、学、研”项目相结合。
(三)学校提供学生实践期间必需的实践经费,也可根据双方协商意见投入实践教学基地所需经费。
(四)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制订实践教学计划,明确实践教学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应根据实践计划妥善安排学生实践的各项工作,并有相应人员负责学生实践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
(六)学校要指派专门的实践教师全程与实践基地指导人员协作,共同指导学生实践。同时,各专业可派出年轻教师与实践学生一起参与到实践活动中,积累实践经验和实践教学指导经验,为丰富实践教学与课程教学奠定基础。
(七)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在学生开展实践活动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实践形式为跟岗、顶岗实习的,需签订学校、实践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安全协议。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实践学生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安排加班和夜班。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八)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等方面优先支持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七条 教务处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管单位,对全校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在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前,负责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审核,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审批,实践教学基地协议的签定和授牌。
各二级学院是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建设。在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前,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情况调查、接洽和商谈,并做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的签定和授牌相关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程序与要求
(一)学校或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寻找适合学生进行实践的各类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在符合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相关二级学院填写《红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申请获批后,由学校(教务处)与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协议书。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具体条款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协商结果进行最终拟定,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作内容。
(三)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也可根据双方意愿,确定合作年限。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的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需变动,可由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签定新的条款或停止实施。
(五)学校或二级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建设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挂“红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具体名称及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管理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监督及指导。
二级学院负责制定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及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建设和管理,负责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沟通联系,协调落实实践教学任务,负责及时向教务处报备基地立项、使用、撤消等情况。同时,各二级学院要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协定,选用基地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员工或专业技能突出、行业知名的工作者作为院系外聘教师,指导实践,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在产学研一体化、双师型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实践教学基地成为实现产教融合的重要平台。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程序
(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签定完成并授牌后,所属单位应根据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目标,与合作单位共同完善基地软硬件建设。
(二)每学期期初,各二级学院应将本学期实践教学计划上报教务处备案。
(三)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师范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要充分结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师范类专业认证要求制定,促进师范生“一践行、三学会”毕业要求达成,明确建设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等;非师范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要充分结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关专业的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指标制定,促进对应专业应用型人才毕业要求达成,明确建设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等。
(四)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具体的实践教学工作,加强实践教学过程性评价。
(五)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六)实践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做好经费报销、实践总结、实践基地建设总结、实践过程痕迹管理材料存档等工作,并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纪律管理
(一)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实践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要制定安全预案,大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实践育人工作安全有序。
(二)实践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以及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各二级学院应依照有关法规,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共同落实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向实践学生违规变相收费,严禁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Ⅲ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践,学生周工作时间安排不得超过44小时,严禁在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上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实践,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践,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安排和管理实践工作,严禁其他影响实践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规范实践全过程。
(三)各二级学院应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的安全教育。要按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践岗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纪律、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明确实践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学生实践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保障
各二级学院要加大实践经费投入,确保实践基本需求。要积极争取实践单位支持,降低实践成本,确保实践质量。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积极建设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提升基地建设质量。为更好地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务处应不定期会同有关学院到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对每个基地建立年度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践教学基地介绍材料:实践教学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践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情况:每年进入基地实践的专业名称、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践报告及实践成果,实践教学基地对学生实践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践教学基地,应予以撤消,并撤回学校授予的牌匾。
(一)两年内无故没有接收实践学生。
(二)因特殊原因不具备条件无法继续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三)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不履行建设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撤消程序
确需撤消的实践教学基地,由二级学院填写《红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撤消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红河学院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红院教发〔2021〕27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
附件:
1.红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申请表
2.红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申请表
3.红河学院与xxx单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
4.实习三方协议书
5.红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撤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