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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院行发〔2023〕17号 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1-18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决定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为充分发挥督导组作用,确保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专业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代表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调研、督察、评估、咨询和指导等,督促学校、二级单位改进和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督导组设组长2人,副组长3-4人、督导员若干人。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和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教务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担任,负责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及督导工作进程管理等。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设办公室于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督导员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督导员由具有丰富实验室管理经验或长期在一线指导实验教学的在职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担任。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或教务处提名,经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并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六条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思想端正,为人正直,秉公办事,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工作时间有保障,能够履行安全督导工作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 周岁。

第七条 督导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督导员职务。

(一)调离红河学院。

(二)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督导员职责。

(三)不履行督导员职责。

(四)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督导员职务。

第四章督导范围、权利、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督导范围包括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实习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实习)场所、危化品库房、危险废弃物中转站等。

第九条 督导组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入实验室检查、督导。

(二)调阅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档案,调查了解实验安全各环节实施情况。

(三)制止实验室中正在进行的违反实验规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反映实验室运行或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就存在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六)参加实验室安全理论学习或专题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督导组工作水平。

第十条 督导组主要职责

(一)安全督查。对校内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并确认整改结果。

(二)安全咨询。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安全培训。参与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四)安全评价。参与实验室安全有关项目的评估,以及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委托的实验室安全活动的评选和评比。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组工作要求

(一)在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学期结束时进行督导工作总结。

(二)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督导组工作会议,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通报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

(三)督导组的检查以小组形式进行,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检查频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个月不少于1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个学期不少于1次。

(四)督导组检查应坚持“发现隐患,跟踪整改,确认整改”的工作流程。每次督导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反馈教务处。

(五)在督查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在1 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报备,由教务处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督导工作。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教师和学生应重视和支持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组的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并整改。对妨碍或拒绝实验室安全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督导结果应用

督导结果作为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实验室设置管理、实验室用房调整和实验室建设经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单独列支督导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