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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来华留学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5-12-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 号)及红河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对来华留学生实施教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保障教学质量的根本遵循,也是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其制(修)订、执行和变更需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及国际高等教育通用准则,体现跨文化教育特色,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章 制订与修订

第三条 制(修)订原则

来华留学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遵循“标准引领、特色适配、动态优化”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 一)标准引领原则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与对外教育政策,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穿培养全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

( 二)特色适配原则

目标定位:以“专业能力+汉语能力+跨文化能力”为核心,培养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

课程设置:必修汉语、中国概况课程,融入跨文化沟通及省情等特色课程。

个性适配:兼顾文化背景差异,通过弹性学制等满足多样化需求。

( 三 )动态优化原则

需求导向:定期开展国际行业调研、毕业生跟踪,结合生源变化、就业市场需求动态调整培养目标与课程。

质量闭环:将学业表现、汉语达标率、国际就业率等纳入评价体系,结果作为四年一次全面修订及应急调整的依据,实现“调研-制定-实施-评价-优化” 闭环管理。

第四条 制(修)订程序

培养方案制(修)订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 一)制定来华留学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性意见

教务处牵头组织制定《来华留学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性意见》,明确以下内容:

1.通过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二级学院共同论证,确定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专业不单独制定来华

留学生培养方案);

2.明确来华留学生汉语、中国概况等必修课程设置规范及其他特殊要求;

3.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学位评定与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各专业制(修)订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的依据。

( 二)招收来华留学生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制(修)订工作

1.成立工作小组。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参与的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2.科学确定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办学定位、来华留学生来源国特点及国际就业市场需求,以“专业能力+汉语能力+跨文化能力”为核心,明确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系统专业知识、汉语应用能力及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

3.精心研制毕业要求。研制毕业要求:毕业要求须满足“ 明确、公开、可衡量、可支撑”原则,既体现专业特色,又支撑培养目标,包含汉语水平、专业课程达标、跨文化实践等硬性指标。

4.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必修课程:汉语(含 HSK 达标要求)、中国概况为来华留学生专属必修课;政治理论课程按教育部规定开设(哲学、政治学类专业必修)。趋同培养:专业课程与中国学生实行趋同培养,教学内容、考核标准一致;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外语类课程可不放入人才培养方案或替换为来华留

学生专属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特色维度:课程教学需突出三方面特色

① 强化前沿知识与实践技能,拓宽国际视野;

② 系统开展汉语教学与中国国情文化教育,提升跨文化合作能力;

③ 引导理解中国发展道路,促进中外友好。

( 三)制(修)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 四)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修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学院,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由学校学位评定与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五条 修订周期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国际行业标准变化等,学校适时组织修订或调整。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严格执行培养方案

( 一)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拒绝执行培养方案。

( 二)各学院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后,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落实各学期开课任务。

( 三)各开课部门应当依据培养方案组织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布置授课教师编写教学进度计划。

( 四 )实践教学需符合涉外规定,实习单位除报教务处外,还需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避免涉及敏感领域。

第七条 质量评价

定期对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并形成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依据。

第四章 调整与变更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改课程信息等,在不改变总学分前提下,可申请对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变更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信息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变更通识教育课程应提交学校学位评审与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凡未按规定报批(报备)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或因工作疏忽未按计划执行培养方案、在执行培养方案过程中出现差错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 一)合作办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应遵循平等协商、合规优先、质量对等原则,以中国教育法律法规(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为依据,结合双方办学定位共同确定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其标准不得低于双方同类专业水平。

( 二)本办法中标准引领(含合规性、质量标准对接)、动态优化(含质量评价机制)及汉语能力+跨文化能力培养(含汉语达标要求、中国概况课程)的原则性条款,均适用于合作办学专业,协商内容不得与之冲突。

( 三)双方协商确定的培养方案需签订协议,经学院审议、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备案;若与本办法核心原则存在差异,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学校《红河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一审:李祖吉】

【二审:赵黎】

【三审: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