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实习)场所及其附属用房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的实验(试验)、测试等教学、科研活动,包括:课内实验、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习实训、开放性实验、创新训练等实验教学项目及科研实验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高压灭菌锅、气瓶等)、激光安全等具有安全风险的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以及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五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实验室所属单位、实验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与项目管理、执行相关的部门及个人,对可能影响实验室安全运行及实验项目安全实施的各项条件和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的安全性。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教务处。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及实验室在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一)教务处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
(二)科学技术处 主要负责指导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工作,并督促、指导各单位科研实验室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开展科研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
(三)发展规划中心 是实验室(楼)的总体规划设计部门,须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规划设计的前置依据。
(四)基建处 是实验室建设(包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具体执行部门,须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的前置依据。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是实验室用房分配管理部门,须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用房分配的前置依据。
(六)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中属其归口管理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
(七)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教务处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八)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新建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风险评估结果;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由项目负责人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基建处,作为实验室建设的依据。
(三)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建设审批。
(四)所在单位、教务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和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报送教务处审定。
(三)教务处审定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改建、扩建和调整。
(四)所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以及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现有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对有重大风险的实验项目须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同意后实验项目方可进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
第十五条 有关规定
(一)新开设实验项目、新增风险以及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现有实验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审核,未经过安全评价、审核的实验项目不得开设。
(二)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方案及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如实验方案涉及重大改变,须按程序重新评估。
第五章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项目建设及用房分配;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七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或开展实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须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评估、审核实施细则,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
2.红河学院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