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单位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突发性安全事件。实验室安全隐患指由于不安全操作或管理缺位导致实验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观念,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贯穿到全部环节。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实习)场所及其附属用房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责任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教务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确定重大和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较大和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教务处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九条 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章追责方式和对象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分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上述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事故当事人,指直接引发事故的教职工或学生;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各实验室负责人;
(三)实践教学中心、课题组负责人及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四)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
(五)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
(六)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七)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责任追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事故分级和追责办法
第十三条 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引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划分为四级: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Ⅰ级事故)
造成死亡1 人以上;或重伤 3 人及以上;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5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Ⅱ级事故)
造成3 人以下重伤;或造成 3 人及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5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Ⅲ级事故)
造成3 人以下轻伤;或10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明火;或其他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Ⅳ级事故)
1.造成 1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无人员伤亡事故。
2.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丢失危险化学品,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室危险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
(5)触发烟雾报警器但无明火,且无人员伤亡的。
事故等级判别条件为并列关系,事故情节与后果跨等级并存时,以触碰的最高事故等级论处。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Ⅰ级事故
取消事故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事故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扣发当年全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通报批评;事故当事人是学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实施;实践教学中心、课题组负责人及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由纪检处、组织部、人事处依据具体履职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关闭事故实验室及事故单位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再进入实验室。
(二)Ⅱ级事故
取消事故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事故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10%的比例发放;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通报批评;事故当事人是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实施;实践教学中心、课题组负责人及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由纪检处、组织部、人事处依据具体履职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关闭事故实验室及事故单位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再进入实验室。
(三)Ⅲ级事故
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40%的比例发放;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通报批评;事故当事人是学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实施;实践教学中心、课题组负责人及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由纪检处、组织部、人事处依据具体履职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关闭事故实验室及事故单位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再进入实验室。
(四)Ⅳ级事故
给予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事故当事人是学生的,给予警告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实施;关闭事故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报教务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事故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但尚未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根据情节划分为三级:
(一)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Ⅰ级隐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2.违规使用、存储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存在混放、泄露、超量存储的;
3.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4.实验过程中不按规定值守,擅自离岗的;
5.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化学废弃物的;
6.未按规定管理气瓶、气路的;
7.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二)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Ⅱ级隐患:
1.未按规定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仪器进行检修和维护的;
2.未按规定配备实验防护用具及消防设备的;
3.私拉乱拉电线,多个接线板串连供电的;
4.实验仪器未按安全规定使用的,如烘箱置于易燃台面上的;
5.挪用、破坏、损毁消防安全器材,封闭、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及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6.实验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个人防护的;
7.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三)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Ⅲ级隐患:
1.未对校内实验场所开展的实验教学活动,包括:课内实验项目、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实习实训、开放性实验、创新训练实验项目等实验教学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2.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如无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牌、安全检查台账等;
3.实验室仪器使用记录、化学品台账等不健全的;
4.实验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的;
5.实验室卫生条件差,存放无关物品的;
6.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7.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隐患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Ⅰ级隐患,由教务处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若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扣罚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当年绩效1000元,扣罚实践教学中心、课题组负责人及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当年绩效800元,扣罚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及党政负责人当年绩效600元;取消隐患实验室全体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二)Ⅱ级、Ⅲ级隐患,由教务处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照Ⅰ级隐患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践教学中心及课题组负责人、事故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及党政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引发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拒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
(一)发生Ⅰ级、Ⅱ级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教务处和保卫处。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确定事故损失。事故实验室所在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事故情况报告》,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二)发生Ⅲ级、Ⅳ级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教务处和保卫处,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天内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三)出现Ⅰ级-Ⅲ级安全隐患
事故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积极消除隐患,将隐患整改情况、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隐患情况报告》,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监督隐患整改,收到《隐患情况报告》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追责方式的权限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教务处、保卫处执行。
(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人事处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事处、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追责程序及实施
(一)发生Ⅰ级、Ⅱ级事故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情况,研究确定处罚方式。
(二)发生Ⅲ级、Ⅳ级事故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等,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方式。
(三)出现Ⅰ级-Ⅲ级安全隐患
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确定《隐患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如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纪委、工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