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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院行发〔2022〕18号 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2-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实验室或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活动过程中,因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而引发的化学、生物、辐射和特种设备类等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第四条 应急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当需要外部力量救援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四)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工作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救援物资和技术力量储备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源分析

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化学、生物类。包括危险化学反应、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员、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危险生物实验、生物制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

(二)机电类。包括机械、电气、高温、高压、高速运转、冷藏等设备。

(三)特种设备。包含实验室内使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高压灭菌锅、高压釜等)、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及其他特种设备。

(四)其它常规类。包括基础用水用电等。

第三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应急组织机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应急工作。

第七条 工作职责。一旦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和职责如下:

工作组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工作组副组长: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保卫处主要负责人;

事故协调责任部门:教务处、学校办公室;

应急处置安全保卫责任部门:保卫处、事故单位;

应急处置医疗救护责任部门:校医务室、事故单位;

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责任部门: 教务处、科学技术处;

应急处置物资、水电、交通、通信、网络保障责任部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校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事故单位;

应急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宣传部、校团委、学生处、信息技术中心。

第四章 预警及信息报告

第八条 事故预警。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教育培训,完善各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二级单位应定期评估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应立即报告、处置。

第九条 信息报告

(一)报告程序。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见图1。

图1 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事故现场人员应开展自救和现场应急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保卫处和教务处。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摸清事故情况,判定是否启动事故单位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现场救援的同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教务处立即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办公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事故,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判定是否启动校级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事

故情况需要,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

实验室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起因、影响(含人员伤亡情况);

2.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情况;

3.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事宜;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单位。

(三)应急联系电话

学校办公室:0873-3694099

保卫处:0873-3699976

教务处:0873-3694067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教育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0871-65141240

公安部门:云南省公安厅0871-63051311

红河州公安局:0873-3712222

蒙自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110

新安所镇派出所:0873-3848036

应急管理部门: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0871-68025622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0873-3732825

蒙自市应急管理局: 0873-3725903

生态环境部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0871-64145235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0873-3856517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0873-3645771

卫生部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0871-67195191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0873-3732175

蒙自市卫生健康局0873-3722143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一)三级响应

响应标准: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未造成人员损伤,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凭借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

响应行动:事故单位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将救援情况向学校保卫处、教务处汇报。

(二)二级响应

响应标准: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态较为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校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

响应行动:启动校级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事故单位全力配合;学校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和救援情况。

(三)一级响应

响应标准: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态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助才能应对。

响应行动:启动校级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指示,并与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联系,寻求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和资源支持。

(四)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见图2。

图2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处置措施

(一)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接到工作部署后,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快速将伤员移出危险区域,组织师生撤离、疏散,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迅速将相邻的危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组织撤退;现场若有人员伤亡,由事故单位和校医务室迅速组织抢救、转运伤员。

(二)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做好相应等级的个人防护,应急处置时不得单独行动。

第十二条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或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事故相关信息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后由学校宣传部按相关规定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通报。信息技术中心做好师生校园网的技术保障和安全监管,宣传部、校团委、学生处负责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关注网络涉校舆情,加强分析研判,防范网络舆情风险。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善后处理

(一)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教学、科研、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二)实验设备若遭到严重损坏的,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三)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病原微生物和动物疫病等,应当经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并出具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应急状态结束后,学校和事故单位应开展事故调查,形成实验室安全责任调查报告,对于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与相关预案做好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保障工作,确保落实到位,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需保持手机通信畅通。

牵头单位:保卫处、教务处

责任单位:学校办公室、宣传部、科学技术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团委、学生处、信息技术中心、校医务室,二级单位

第十八条 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二级单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牵头单位:教务处

责任单位: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医务室,二级单位

第十九条 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二级单位危险源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配足配齐应急装备、设施;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及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牵头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责任单位:保卫处、教务处、校医务室,二级单位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牵头单位:财务处、教务处

责任单位: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医务室,二级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应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牵头单位:保卫处、学校办公室

责任单位:教务处,二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治安保障

加强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牵头单位:保卫处

责任单位: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生处,二级单位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保障

教务处负责牵头成立校级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成员由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针对现场处置、救援救治、洗消防护、危害评估、事后恢复和事故调查等问题提出指导、评估意见。

牵头单位:教务处

责任单位:保卫处、科学技术处,二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

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组建学校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牵头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责任单位:二级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障

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区域用电、用水的基本需求。

牵头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责任单位:二级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红河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与危险废弃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实验室其他常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