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云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安全整体工作同规划、同部署。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宗旨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降低实验室灾害性风险,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实行持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实习)场所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教务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切实配合工作落实。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保卫处、科学技术处、学校办公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信息技术中心、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设办公室于教务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每年与设置有实验室的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定《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价。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 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单位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风险防范;组织全校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并指导、督促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保卫处 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场所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与管理,并定期组织检修和更换;指导监督实验室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与教务处配合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工作。
(三)科学技术处 主要负责指导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工作;配合做好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督查工作。
(四)学校办公室 主要负责实验室突发事故时的部门协调及学校对外协调工作。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主要负责实验室(楼)的日常水电保障,用水用电审核和水电安全事故处理;配合基建处做好实验室(楼)建设规划中的水电设施布局规划审核;负责实验室门、窗、锁、台柜、设备、水电设施等的维修维护,并提供基础维修材料及相关实验室水电管网分布示意图;做好实验室报废设备接收及处理工作。
(六)基建处 主要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楼)基础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按程序开展实验室(楼)基础设施修缮工作;组织实验室(楼)建设规划的技术/工程方案审核及论证工作。
(七)信息技术中心 主要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人事处 主要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齐配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将实验室安全考核纳入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工作,并依据人事管理规定,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处罚建议。
(九)财务处 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及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的安排。
(十)学生处 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教学单位做好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配合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并每年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实验操作规范手册、特殊设备操作规程等)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三)保障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全面辩识和精准管控本单位实验室的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危险品和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化品、危险设备及危险实验项目的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七)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楼)基础设施、消防、安防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运行和维护。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报送和警示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中心承担本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中心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定中心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重要危险源的院系应依据工作量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文、管、艺术类、数学及信息相关工学等院系应配备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安全档案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从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的具体职责,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对应实验室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环境管理等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购买。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危险化学品须向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前,各二级单位须进行需求统计,经教务处审批、保卫处备案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再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各相关职能部门须保留资料,建立专门的危化品审批、备案、采购档案。
2.验收入库。采购完成后,二级单位要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验收入库工作。危险化学品入库后,由二级单位负责日常使用及管理,按照全过程管理要求,妥善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保管。
(1)剧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符合“双人双锁”,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3)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
(4)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规范,台账清晰,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现双人双锁管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实行上锁管理;
(5)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6)所有危险化学品存放及使用地均应配备监控设备,其领取、使用、处置均要有规范台账。
(二)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验室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含固化在设备中的放射源)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接受安全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检查与管理。
(三)仪器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规程必须安放在仪器旁,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2.大型仪器设备的保管、操作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考核工作由相应二级单位负责,避免因不当管理和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3.仪器设备若有故障应及时报修(在发现故障5个工作日内),凡因使用人或保管员的责任而致仪器设备超过保修期维修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4.特种设备使用前须到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并按期检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
5.实验室使用的高压气瓶应配备有状态标识牌,气瓶颜色符合GB/T-7144的规定要求,应合理固定,有防止倾倒等保护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地面平整干燥。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6.危险气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
7.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每间实验室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均不得大于一瓶或两天的用量,非易燃无毒气体要保持最小需求量,空瓶和备用气瓶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放。
8.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存放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的较小密闭空间,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独立的气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9.气体管路与钢瓶须连接正确,有清晰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标识正确。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10.所有气瓶均须有供应商提供的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和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气瓶附件须齐全,未在使用中的气瓶应有气瓶帽。气瓶供应商应具有相关资质,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配送,确保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性,并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规范操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向供应商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四)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原则,严禁将实验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严禁随意掩埋、丢弃残余实验动物。实验室废液应做好防泄防漏措施,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置。
(五)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2.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水电设施,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3.实验室电源插座须有效固定;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禁止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木质配电板、有破损的接线板,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穿越通道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不使用老国标接线板;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用电负荷满足要求;电器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拦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废液桶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4.实验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5.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加热设备的四周不能堆放纸箱等易燃杂物;使用人或实验室负责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确定安全后才能离开实验室。
(六)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储存,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实验楼应有消防疏散线路图,并张贴在醒目位置。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燃料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实验室须按实际情况配备有效灭火器材,普通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化学类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毯等。
3.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
4.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实验室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生物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得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2.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疫苗等实验样品必须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建立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销毁登记制度,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3.涉及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细菌类的生物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然后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最终处置,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4.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解剖等须符合相关规定。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动物或血液制品等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有合格证明,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可溯源追踪;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动物实验结束后,动物尸体及组织应做无害化处理,废物彻底灭菌后方可处置。
(八)实验室环境管理。
1.实验室应保持卫生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公共走廊、紧急通道保持畅通。实验室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不得堆放杂物。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做好电、水、气、化学药品及门窗的检查,确保安全。
2.各实验室要做到管理制度上墙、实验规范上墙、安全标识上墙。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标明实验室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实验室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3.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实验,涉及有毒、易燃易爆物和气瓶等的实验,须在安全前提下开展;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和特种设备(气瓶等)的安置,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并坚持验收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教务处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和备案,许可后才能建设;实验废弃物处置规范、环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九)实验室保密管理。凡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环境和设施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各二级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严格实行安全准入,包括: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施工等人员的安全准入,教学与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实验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
第十五条 凡进入学校实验室进行实验和学习的师生均需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合格证书,才能进入实验室。具体要求为:
(一)实验室安全考试在“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学习和考试平台”上进行,由教务处负责考试平台的运维,并对各二级单位准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师生凭合格证书进入校内实验室。
(三)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学年,有效期内若师生发生实验、实训、实习安全事故,需再次参加“专业安全准入考试”或“校内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恢复准入。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核实拟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要将具体实施过程及考核结果报所属二级单位留档备案。
第十七条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须经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按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和结果须报二级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的安全准入。施工人员进入实验室进行设施、设备、家具等的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作业,应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方可进入。放置有危险化学试剂药品的实验室,负责人应在施工前将危险物品入柜上锁,并清点数量,施工完成后须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九条 教学与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凡在实验室开展的新增教学与科研实验项目、新增风险以及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现有教学与科研实验项目均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风险应对措施,评估通过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实验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或实验设施建设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包括有毒有害(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所有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源的实验室以及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三级危险源管理责任体系。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并依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危险源安全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层面应建立危险源分布清单,针对重要危险源,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应逐级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方案。
第二十五条 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以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根据各实验室的危险源特性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划分实验室安全类别和风险级别。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室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确定结果报学校备案。各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危险源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危险源特性,将实验室安全分为四大类,分别为化学生物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涉及危险化学反应、化学品和生物实验、生物制品等的实验室归属为化学生物类实验室;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高速运转、冷藏等设备的实验室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室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室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
第三十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 个等级。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物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 10kW 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 15kW、压力等级大于 20MPa 的高压容器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烘箱、马弗炉等)、强磁设备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藏设备(冰箱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 3 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必须报教务处备案;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加强风险实验室安全检查,教务处负责实施学校巡查,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具体为: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践教学中心自查每周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不少于 1 次,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践教学中心自查每两周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学校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践教学中心自查每月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学校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践教学中心自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 1 次。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及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引导师生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加强师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进实验教师应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技术、管理人员、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室负责人应每年参加1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有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动物 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院系和专业,要逐步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安全选修课。实验课程第一节课应设置为安全教育课,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
第三十六条 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学校宣传部门及各实验室相关单位应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不断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必须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二级单位至少每月1次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留存档案,有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须将检查情况报教务处。特殊实验室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各实践教学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周开展1次全面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
(四)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在使用期间每天对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坚持“每日三查”(即入室前、工作时、离开前的自查工作,并完整保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处理。
(五)各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包含危化品、特殊设备(含气瓶)、危险实验项目等的具体管理情况;
(五)实验室(楼)水电等基础设施设备、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或自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梳理,按要求限期整改,实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学校职能部门。如存在重大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整改完成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能恢复实验。
第四十条 对于无理由而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明知有安全隐患而多次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积极组建由教师、实验技术/工程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组成的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或利用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验室技术安全特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详细、有效的事故应对措施,编制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落实职责分工,明确险情报告、人员疏散、事故急救等各环节程序。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拨打相应的应急救援电话。各单位接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先进单位评比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具体考核办法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
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红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