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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院行发〔2022〕21号 红河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2-23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目录详见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指申请、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和审议相关规章制度等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指导以及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到人、安全监管”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科学技术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监管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工作;同时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监管,包括督查整改、管理计划申报、转移申报、转运处置等工作。

(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保管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建立申购、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保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妥善处理;

5.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全过程记录及危险化学品保管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医务室)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责任向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及药品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向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第十二条 购买前,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须进行需求统计,经教务处审批、保卫处备案后,报公安部门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再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财务处在办理危险化学品采购报账手续时,须查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无审批报备手续,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须保留资料,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审批、备案、采购档案。

第十四条 采购完成后,使用单位要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验收入库工作。

第四章 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柜内,由专人管理。存储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泄漏、消除静电、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来源和出库时去向等要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验收入库时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赔、补手续。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做好动态台账管理,确保账物相符,流向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在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应熟悉库房内危险品的性质,分类存放,保持库房的整洁有序,并经常检查储存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重大隐患须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更换危险化学品保管员时须报教务处和保卫处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领导监督交接。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库房的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报教务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统计、审批备案、采购、入库、领用、使用、回收、处置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条 剧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符合“双人双锁”,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规范,台账清晰,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现双人双锁管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实行上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存放及使用地均应配备监控设备,其领取、使用、处置均要有规范台账。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安全责任制,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需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三天工作的需求量。如确需临时存放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剧毒药品、爆炸品领取量不得超过一天工作的需求量,不得存放于实验室内。

第三十四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办法,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七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组织工作。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废物的登记、收集、临时储存、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须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存放点,危险废弃物按化学品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收集,做好标签标识,严禁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放。剧毒品废物必须单独收集,严禁将普通危险废物混入剧毒品废物中。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搬迁或废弃时,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储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化学品之后,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等级的响应程序,联络、协调、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不得拖延、瞒报。

第四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五)若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保卫处、教务处报告,启动校级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事故单位全力配合;学校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和救援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有私自储存现象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活动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红河学院危险化学品需求审核表

2.红河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及使用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