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深度融合的关键桥梁,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基础,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将个人成长与国家发展相结合。为加强和规范非师范专业本科生实习管理,提升实习质量,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实习实践工作的最新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教育改革的新要求与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是指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 实习工作需注重与产业发展、社会需求紧密结合,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力争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更高质量的实习机会,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遵循立德树人、目标导向、安全规范和协同育人基本原则,具体为:
立德树人:融入课程思政,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目标导向: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设计实习内容。
安全规范:保障学生权益,落实安全责任。
协同育人:深化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非师范专业的实习,境外实习按照《红河学院本科生境外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实习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响应并密切配合,为实习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安全保障和信息服务,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习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六条 校级实习管理。
校级实习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实习管理工作。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制订校级实习管理规定,规范实习要求。
(二)审查二级学院的实习工作方案,检查二级学院实习工作的准备及实施情况,会同二级学院及时处理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二级学院开展支持实习活动的产教融合基地建设。
(四)监督二级学院实习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习管理经验交流,开展全校实习工作总结等。
第七条 院级实习管理。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实习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制定本学院实习工作制度,收集整理实习工作档案,开展实习质量监控与实习总结工作。
(二)科学制定《实习工作方案》《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审核各专业实习课程大纲、实习环节质量标准及考核大纲等,组织各专业编制《实习教学指导书》《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学生实习手册》《学生实习鉴定表》,审核实习单位资质,并填报《红河学院学生外出实习申请表》。
(四)加强与基地的沟通合作,规划建设有效支持实习活动开展的产教融合基地。
(五)负责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查和聘任,确保每名实习生均有1名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1名校外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工作心理辅导联络员,定期开展线上心理健康讲座,建立实习压力疏导绿色通道。制定相关措施,选派教师到行业生产一线进行调研、学习、挂职锻炼等,提高教师指导实习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托产教融合基地,聘请基地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者担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鼓励吸纳基地中学校已聘企业指导教师、产业导师作为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努力扩充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六)指导各专业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熟悉生产实际、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校内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进行全过程指导,原则上师生比例不超过1:20。
(七)指导各专业做好实习动员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实习出发前,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伤害意外险,保险期须覆盖整个实习期。同时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明确实习要求及注意事项,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和安全教育,组织签订《实习三方协议》或《实习安全承诺书》。
(八)及时掌握学生实习进展情况,妥善处理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学生安全及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实习单位和实习方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适当集中、便于管理、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有较多实践机会、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原则上,实习单位须从学校的产教融合基地中选取,若从非产教融合基地中选取,需提交合作协议及实习单位资质审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等)。
第九条 实习方式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形式。原则上以集中实习为主,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但比例不超过50%,有条件的专业应进一步降低分散实习学生比例。
(一)集中实习: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
(二)分散实习:学生分散到接收实习单位,根据双方协议要求,按照所在单位实习指导人员的指导和安排进行实习。
确需分散实习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学院需加强管理,严格审查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单位资质、条件,以及实习内容,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学院每月对分散实习学生进行至少1次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第四章 实习的实施
第十条 实习准备
(一)实习材料准备
二级学院组织各专业结合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实习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工作方案》《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习教学指导书》《学生实习手册》《学生实习鉴定表》等相关实习材料。
(二)实习动员。组织师生开展实习纪律、安全教育培训,发放《学生实习手册》《学生实习鉴定表》等相关实习材料,并完成《实习三方协议》或《实习安全承诺书》的签订。顶岗、跟岗实习必须签订《实习三方协议》,其余类型实习可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
(三)保险购买。完成所有实习学生的人身伤害意外险购买,保险期须覆盖整个实习期。
(四)外出实习审批备案。实习学生出发前一周内,实习专业填报《红河学院学生外出实习申请表》,连同《实习工作方案》《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习教学指导书》《学生实习手册》《学生实习鉴定表》等相关实习材料,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办理外出实习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实习过程管理
(一)实习指导
1.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活动全过程的指导与管理,确保学生实习达到学校和学院规定的要求。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具体工作包括:
(1)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积极与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实习指导工作。
(2)加强指导、严格要求、认真组织,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每名学生每周开展至少1次线上或线下指导,并及时填写《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对分散实习的学生,每周至少联系2次,及时掌握实习情况,加强监督与指导。
(3)因材施教,耐心指导,关心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实习生活,爱护学生,及时疏导、解决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定期召开阶段性实习情况反馈会。对可能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务处汇报,以便及时协调,妥善解决,尽可能将不良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
(4)审阅《学生实习手册》,对实习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成绩。
(5)实习结束后,做好书面的实习总结,向学院汇报,并交学院备案存档。
(6)在指导学生实习期间,未经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终止指导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实习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指导实习,必须经学院批准。
2.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校外实习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做好岗位技能培训与指导,具体工作包括:
(1)负责对学生实时进行岗位工作技能、安全、职业道德教育。
(2)帮助学生具体认识和了解所从事的行业。
(3)掌握学生在岗学习期间的表现,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和表现给出综合评价。
(4)及时处理学生在实习工作岗位上出现的问题,并与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加强沟通联系。
(5)对实习相关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课程结构、学生素质培养、专业教学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实习学生要求
1.学生应按《实习教学指导书》要求,认真完成实习教学计划;听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加各项实习活动。
2.实习学生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的保密和安全制度;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虚心接受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如有要求和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与实习同学之间应互相关心、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取消其实习资格,及时报告学校并做相应处理。
3.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岗位,否则按无故缺课处理。请假时间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4.实习学生要爱护实习单位的公共财物,要增强安全意识,实习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的财物及人身安全。
5.除完成《实习教学指导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外,学校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实习单位或实习小组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6.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定期向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实习进展情况。
7.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必须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由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同《学生实习手册》一起交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参考依据。
(三)实习检查
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既定的实习计划。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实习时间、地点或实习工作任务,须上报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完成相应报备程序后方可执行。学校和学院要分别成立实习检查小组,定期开展实习过程检查,填写《实习工作巡回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须深入实习单位,全面检查实习工作情况,客观反映实习效果与问题不足,及时反馈交流以改进提高。
第十二条 实习结束时,带队教师应向实习单位告别致谢,并办理各种清场手续。返校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实习的收尾工作(如检查实习学生是否全部安全返校、收集学生实习材料并写出评语、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写出实习总结等)。
第五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制定实习考核标准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标准应包括学生实习态度与实习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业务能力与水平、实习单位满意度,以及实习日志/周记、实习报告完成情况等内容,各部分具体占比由学院根据专业特性确定。
第十四条 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分为五个等级,对应的等级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
第十五条 实习生填报《实习鉴定表》后,校内、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考核标准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原则上,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评分占比为40%,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评分占比为60%,学院也可根据专业特性调整比例。考核结束后,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要及时将学生实习成绩登录教学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实习期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实习成绩评定:
(一)擅自改变实习时间、地点或未经批准私自离岗。
(二)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
(三)无故旷课三天及以上。
(四)违反实习纪律并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七条 凡学生利用伪造实习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实习成绩的,均视为作弊,一经查实,依照学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教师若参与或协助学生造假,经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实习总结及存档
第十八条 实习结束时,二级学院要组织各专业开展交流,认真进行全面总结,以便积累经验,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实习总结由专业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存档。
实习总结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实习基本情况:实习专业、年级及师生人数,实习的类型与时间,实习单位等。
(二)实习教学大纲和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主要收获及考核情况。
(四)典型事例及存在问题。
(五)对实习工作的改进意见。
(六)学生实习成绩汇总及分析。
(七)其他。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实习总结材料,形成学院的年度实习工作总结,于实习结束后3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人员对二级学院实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二级学院应加强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对效果好、成效显著者,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应及时总结经验,在全校范围内交流推广。
第二十一条 实习工作文件要按照规范及时归档,需要归档的资料有:《学生实习安排表》《实习工作方案》《实习教学指导书》《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学生实习手册》《学生实习鉴定表》《实习工作巡回检查记录表》《学院实习工作总结》等。
第七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须按照每年的《实习工作方案》从本学院教学运行经费中合理安排实习经费,并制定实习经费使用细则,保证实习教学顺利开展。原则上,本科生每生每年的实习实践经费预算不低于200元。鼓励实习单位承担部分实习成本(如住宿、交通补助等),二级学院可通过减免实习单位培训费、优先推荐毕业生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的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习结束后,学院须将经费使用情况报教务处备案。严禁在实习经费中报销与实习无关的差旅费、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按计划实施,不超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确保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五条 实习费用一般包括学生交通费、实习补助费、住宿费、进厂费、参观费(门票)、实习管理指导费及保险费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交通费指学生外出实习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及集体租车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乘坐火车按照硬座或硬卧,高铁和动车按照二等座,轮船按照普通舱位持票报销;租车费用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外出实习期间,二级学院必须为学生购买人身伤害意外险,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及保单进行报销。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学生实习过程中产生的住宿费用,提供发票及公务刷卡凭条或对公支付进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 实习管理指导费指实习单位派出的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为学生授课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和相关管理费用。实习管理指导费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从本学院实习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等开展实习工作产生的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红河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红院行发〔2014〕89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