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合理配置资源,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红河学院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红河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学校经费(包含科研经费)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分布在各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
第三条 学校单台(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外,原则上均应开放共享。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围绕学校发展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形成“集中预约、分散管理、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成本核算、有偿使用”的共享机制,并建立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共享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预约登记、审核批准、管理员接单、使用情况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所属单位申请,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审批的程序进入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
第七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及管理员指派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第八条 学校统一划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至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维费用。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申请使用。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各单位不得私自收取。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益项目,将大型仪器设备产生的收益单独划拨至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用于补充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支付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维费用及其他需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费按学校服务性资源收费标准执行。若收费标准有新增或调整,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财务处。经财务处统一审核,汇总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上级部门报备后方可收费。未履行以上报批手续或未被批准的项目,严禁收费。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应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
第十二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服务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正常课程教学(不包含毕业论文/设计)时,不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服务于毕业论文(设计)、科研项目等时,需承担一定的使用成本费及运行维护费,费用参照校外大型仪器设备测试服务收费标准的50%核算,从使用人的科研项目经费或其他经费中支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做好测试服务,及时上报使用情况,学院实践教学中心定期汇总并核算费用,报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后,统一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耗材采购费及其他运维费用。
第十四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校外服务(包含社会服务)时,实行“成本核算、有偿服务”,按照“使用人委托校内教职工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申请预约--所属单位审批--费用缴纳--管理员接单--使用情况上报”的程序进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维护成本确定,并报财务处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除正常课堂教学外,使用人申请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须至少提前一周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上提交预约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推送至对应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以便管理员准备所需试剂耗材。不按规定提交预约申请的,不予使用。
第四章 工作量测算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开展测试服务时,计算超工作量绩效,从学校教学绩效经费中支出。具体测算标准为:
1.测试服务费总额(测样数×校外收费标准)≤20000元时,超工作量绩效=测试服务费总额×10%。
2.20000元<测试服务费总额(测样数×校外收费标准)≤50000元时,超工作量绩效=20000×10%+(测试服务费总额-20000)×8%。
3.测试服务费总额(测样数×校外收费标准)>50000元时,超工作量绩效=20000×10%+(50000-20000)×8%+(测试服务费总额-50000)×5%。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超工作量绩效由学院统一申报,经教务处审核后,按学院二级分配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