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学分制管理要求,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相关学院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生按照学校报到要求在相应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在开学2 周内向教务处报注册统计表以便教务处确认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如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招生部门备案,先取得学籍后,因病休学回家治疗。
因病休学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新生因病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在开学第1 周内向教务处报《注册统计表》,教务处据此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 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标准学制4 年,专升本标准学制2 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学生可以在 3-6 年内毕业(含 6 年),专升本专业学生可以在2-4 年内毕业(含 4 年)。
第九条 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应征入伍时间、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 超过标准学制(本科 4 年、专升本 2 年,自入学之
日算起)学习的学生,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
第四章 修读形式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学生在一学期内选修学分一般为20-32 分。
第十二条 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修读先修课程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学期第11周开始选下学期课程,具体选课周根据工作进程适时调整。选课分阶段进行,选课受到教学班开班人数、选课总学分上限控制。
第十四条 免修。已选课程中,学生如认为自 己达到了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开课学院安排考试,成绩在80 分以上(含 80 分)者,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可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在该门课程授课前进行。必修课中的思想政治、体育、实验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每学期免修学分不得超过4 学分。
第十五条 免听或间断听课。因所选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或认为通过自学或间断听课能掌握该课程内容者,可申请免听或间断听课,但必须完成该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须在开学后1 周内提出,经任课教师同意批准后,可准予免听或间断听课。每学期申请免听或间断听课的课程不得
超过 2 门。
对免听或间断听课者,任课教师应做好必要的记录。必修课中的思想政治、体育、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间断听课。
第十六条 课程重修。学生若所选课程未通过课程考核,应重新学习,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再修。课程总评成绩合格但对课程绩点不满意者可以再修。再修课程绩点与原课程绩点取高者用于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 一 )学分和绩点的获得
课程考核一律使用百分制。课程总评成绩≥60分 ,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参见《红河学院绩点计算方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 二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 Σ Σ(学)学(分)分(绩)点
3.绩点与等级的对应关系
绩点(y) | 等级 | 绩点(y) | 等级 |
y=4.0 | A | 2.7>y≥2.3 | C+ |
4.0>y≥3.7 | A- | 2.3>y≥2 | C |
3.7>y≥3.3 | B+ | 2>y≥1.5 | C- |
3.3>y≥3.0 | B | 1.5>y≥1.0 | D |
3.0>y≥2.7 | B- | y<1.0 | F |
表中 y 为绩点。
第十九条 拒考。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 ,可以拒绝学生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缓考。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 ,对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按《红河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毕业前未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者,不得毕业。 因病或残疾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向体测负责部门提交免测申请,经批准后须填报相应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因病或残疾学生,必须选修公共体育基础课,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项目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 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要求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查阅。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申请范围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考科类限制:限于同一科类(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及同一培养层次专业之间;
( 二)特殊类专业限制:音乐、体育、美术类各专业不得与普通类专业互转;
( 三)选考科目要求:招生无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物理类、历史类考生均可申请转入;原则上,招生有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须满足该专业公布的选考科目及其他转入条件;
( 四)职教高考考生仅限在职教高考科类专业范围内申请;
( 五)专升本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程序
( 一)在校期间,每生限申请转专业 1 次;
( 二 )学生须于大一学年第二学期提交申请;
( 三)教务处于第二学期第6-10 周集中办理转专业手续;
( 四)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自大二学年第一学期起进入新专业学习。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 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同等条件下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转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转学条件,学生转学手续如下:
( 一)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 二)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待以上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 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 三)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 6 月 1 至 30 日、12 月 1 至 30 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 ,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工作一律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不受理任何个人委托办理的学生转学材料。
( 四 )学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转学申请表》 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转入高校相关专
业录检表一份;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一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交费标准交纳学分学费。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每次申请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不得超过一年,可以连续申请,但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二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学生休学起止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休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发给休学证明。
( 二)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违纪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 三)休学期满既不复学也不申请延长休学期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学生准备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学期完成复学后的学期课程选课;
(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复学申请表
向学院申请复学,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正常参加学校教学活动;
(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 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不作降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业预警
第三十二条 学业预警分为三个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红色预警。若一年级春、秋两学期均达到红色预警,则作退学处理。
(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有3 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给予蓝色预警。
(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有4 或 5 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给予黄色预警。
( 三)学生在一学期内有6 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给予红色预警。
第三十三条 对于达到学业预警的学生,按《红河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处理。学院应指导被预警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性化学习方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降级:
( 一)一学年内未通过课程的学分数≥该学年所选修课程总学分的 70%;
( 二 )一学年内未通过的课程门数达6 门(微专业课程不计入)及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 降级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大学一年级学生降级规定从春季学期实行;
( 二)降级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6 年);
( 三)降级学生编入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班级进行管理;由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安排住宿;
( 四)降级名单的确认。期末成绩录入完成后,由教务处提供降级名单,学院根据降级名单进行复核并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 日),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公示期满后报教务处学籍科;
( 五)学生对降级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10 日 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 六)教务处汇总全校降级名单并召开专门会议审定降级名单;
( 七)新学期第1 周由学院、教务处完成降级学生的选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二)降级后,再次出现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
( 三)截至大学三年级第二学期末,获得有效学分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的;
(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六)因病本应休学,但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当次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七)未经批准连续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逾期2 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提交的
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通过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院应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0 日 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 一)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 3 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 二)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 三)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家长和抚养人负责领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领回;
(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若所修学分累计达到35 学分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 五)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和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请假与考勤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上课、见习、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考勤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组织实施,将考勤结果报学生所属学院。
第四十六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凡未经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达到给予退学条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2 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请假审批手续的原件均由所属学院存档。
第四十七条 请假在 3 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请假 3 天以上由学院领
导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病假一般不得超过四周。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1 天,按 6 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 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6 学时计。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或其他荣誉称号,也可采取颁发奖学金方式给予鼓励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 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学生视其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 一)旷课累计为 12 至 23 学时者,由学院给予警告处分;
( 二)旷课累计为24 至 35 学时者或累计两次警告处分,由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旷课累计为36 至 59 学时者或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报教务处,给予记过处分;
( 四 )累计两次记过处分作留校察看处理;
( 五)旷课累计达60 学时及以上者,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红河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处分期限及处分解除
( 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期限为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 个月。
( 二)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算起;受处分期间又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自最后一次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 三)处分期满,无违反其他学籍规定处分的,自动解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四)在国家级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处理权限
(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作出,报教务处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院报教务处处理;
( 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
(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 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 内,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修读专业毕业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规定按照《红河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执行。在弹性学制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进行学士学位补授。
第六十三条 各学院应提前一年对即将毕业同学的学业进程进行分析研判,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2 周 内提出申请 , 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提前毕业的学生至少应在前两个学年内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70% 以上,且未修课程和毕业论文可在1 年内修读完成,经学院核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半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 级及以后学生。原《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红院党发〔2024〕37 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