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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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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6-2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 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毕业论文(设 计)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 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管理,结合《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特制定 《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 专业知识和技能初步进行科学探究,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治学方法和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的 精神。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 又要符合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基本要求是: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毕业论文(设计)应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独立完成; 3.毕业论文(设计)要具有规范性,做到观点鲜明、论据充

分、推理严密、计算准确,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简练,附 件有支撑论文数据来源的调查表、实验原始数据记录、设计原图 等相关资料;

4.毕业论文(设计)在确保学生接受科学研究各环节完整训 练的前提下,鼓励创新。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规范、符合学校规定和 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人文社科类专业字数一般不少于6000 字,理工农类专业字数一般不少于 5000 字;艺术类专业字 数一般不少于 3000 字;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 要用外文撰写,字数一般不少于 5000 个单词。

第五条 工程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还应符合相应 行业的规范。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毕业论文(设计) 的组织管理部门,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 监督,适时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 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是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本 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全程管理。主要包括:

1.负责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专业(类)毕业论文

(设计)质量标准及管理实施细则。按学校统一部署,组织、落 实本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学院制定的管理实施细则不 能与《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相抵触;

2.负责建设学院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对毕业论文(设计)各 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3.组建本学院毕业论文 (设计)答辩委员会;

4.组织审定毕业论文 (设计) 指导教师资格;

5.组织审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任务书;

6.为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提供基本条件保障;

7.组织开题报告会,组织专家评阅毕业论文 (设计),组织 答辩、成绩评定及优秀论文(设计)评选工作;

8.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数据汇总、资料归档、总 结等。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组织教师,按学校相关要求和专业认证 标准制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明晰课程目标,对人才培 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支撑度,考核要点和评价细则等内容进行科学 论证,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落实大纲要求。

第九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由讲师及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外单位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校外指 导教师。各学院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积极开展 “双导师”制。指 导教师应治学严谨、求真务实、为人师表,有学术研究工作经验 和论文(设计)指导能力。指导教师职责为:

1.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指导学生选题、开题、下达任务书、明确学生独立完成的内容和进度计划;

2.指导和检查学生收集与课题有关的文献、资料,审阅学生 设计方案或论文写作提纲,按专业要求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前 期准备工作,如调研、实验、加工等;

3.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开展,监督学生毕业论文(设 计)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 题;

4.指导学生按《红河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设计)撰写规范》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5.在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审核;并根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的实际情况,向学院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 师评定表”,给出评语、成绩和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6.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条 原则上 1 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 生人数不超过 8 名。

第十一条 评阅专家由两名讲师及讲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教 师担任,也可以聘请外单位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不能作为自己指导学生的评阅专家。评阅专家应有从事毕业论文 (设计)相关的教学、研究工作的经验。

评阅专家的主要职责为: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量

与难度、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写作水平、写作规范等方 面给出综合评价,评定成绩,确定是否达到答辩水平,向学院答 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 专家评定表”。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与专 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人数为奇数,不得少于 5 人,设主席 1 人, 秘书 1 人。根据需要,答辩委员会下可设立毕业论文(设计)工 作组及若干答辩小组(不得少于 3 人,设小组长 1 人,答辩秘书 1 人) ,经答辩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主要 职责为:

1.审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

2.指导答辩小组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 3.制定各专业具体答辩要求和评分细则;

4.审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并填写“毕业论文(设 计)答辩委员会评定表”。

第四章 选题与开题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体现综合训练基本要求。各专业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 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论文(设计) 比例须大于等于 60%。鼓励和支持学生选做应用性强、有创新的特色课题,以及 跨专业、跨学科的课题。

第十四条 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可结合 科技、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或者进行实验课题

的研究、设计和改进,鼓励学生将选题与乡村振兴、绿色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相适应。

第十五条 选题要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难度、 工作量应适当,避免选题过大或过小。原则上一人一题,在指导 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若某一课题难度大,工作量大,确需两人 或者多人合作共同承担,应使学生研究的题目、方向有所区别, 做到分工明确、有所侧重,确保每个学生有独立完成的论文(设 计)任务。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 写“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学生所选题目需经过答辩委 员会(或经答辩委员会授权的答辩小组)组织的开题报告会答辩 通过。题目一旦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必须经学 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及时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设计) 的开题答辩结果,并下达任务书,以便学生查阅文献、收集资料, 做好开题工作。该项工作要求在第六学期第十七周前完成。

第十八条 任务书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 需要变更的,视变更内容,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答辩委员会(或 经答辩委员会授权的答辩小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 查、备案。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一般包括选题、资料收集

与整理、拟定提纲、起草初稿和修改定稿等基本步骤。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一般按科研论文体例撰写。各学院根据 专业特点和选题实际,也可有专题调查报告、毕业设计说明书、 创作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遵照《红河学院本 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学生应做到态度 认真, 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虚心请教,独立完成论文(设计) 任务。

第二十三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 应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学生应及时填写“毕业论文(设计) 指导过程记录表”。

第六章 评审与答辩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后,每个学生都 需将自己的毕业论文(设计)及与红河学院合作的论文检测机构 出具的相似比检测报告,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给指导教师,由指导 教师审核,并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定表”。我校本 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全文总相似比不得高于 30%。

第二十五条 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同意参加答辩的毕业论 文(设计),应在答辩前交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组, 由工作组 安排评阅专家评定,并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专家评定表”。

第二十六条 经指导教师和评阅专家通过,同意参加答辩的

毕业论文(设计),才能参加答辩。对评阅专家的评定结果有异 议的毕业论文(设计),可由指导教师向论文(设计)工作组提 出申请,另安排评阅专家评定。如两次评阅专家评定都未能通过 的毕业论文(设计),应修改或重做后,才能再次申请评定。若 再次申请评定仍未通过,则不能参加本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七条 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必须进行答辩。学生应 认真准备答辩,遵守答辩纪律。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答辩 小组)应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根据学院有关要求, 认真组织学生的论文答辩工作,确保答辩的质量。按照相关评价 指标,评定学生的答辩成绩,并填写“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 员会评定表”。

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未经指导教师通过的;

2.未经评阅专家通过的;

3.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基本要求的;

4.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 数据或找人代写等行为的;

5.未选修毕业论文(设计)课程的;

6.毕业论文(设计)学校首次把关检测全文总相似比超过 60%或者第二次检测超过 30%的;

7.修读学分未达到毕业总学分 80%的;

8.毕业论文(设计)格式不符合《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 计)撰写规范》的。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两次答辩机会。学生初次答 辩,答辩成绩低于 60 分,须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的成绩评 定不得高于 80 分。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二次答辩,答辩成绩仍低于 60 分, 其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为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录入必须按学校规定时 间完成, 一经录入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评优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后综合成绩由三部 分组成: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 45%)、评阅专家评定的成绩 (占25%)、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占 30%)。若指导教师评分与 评阅专家评分差值超过 15 分,须提交学院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 别为 “优秀”( 90- 100 分)、 “ 良好”( 80- 89 分)、 “合格” ( 60- 79 分)、 “不及格”(<60 分)记。

第三十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学院评选后向学 校推荐。学院须制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细则》,本着 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 计)评选及推荐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最终成绩为“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中产生;

2.出具与红河学院合作的论文检测机构相似比检测报告,全 文总相似比≤15%;

3.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中必须有完整的指导过程和 指导记录。

第三十六条 学院要严格控制优秀率,每个专业院级优秀毕 业论文(设计)的比例不超过该专业应届生人数的 10%。校级优 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比例不超过该学院应届生人数的 3%。

第三十七条 依托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 大赛获奖项目、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毕业 论文(设计),应优先推荐为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第八章 质量检查及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学院须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开展检查。检 查分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前期重点检查指导教师到岗 情况、条件是否具备、开题报告会情况、任务书撰写和下达情况 等;中期重点检查毕业论文(设计)进度、教师指导等情况;后 期重点检查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情况。

第四十条 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 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一经查实按作弊处理, 同时报红河学院教学指导与学位评定委员会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整个工作流程必须在毕业

论文(设计)管理系统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适时监控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的各环 节,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毕业论 文(设计)工作的管理质量,撰写、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年度总结报告,学院与教务处各保存一份。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专业负责人组 织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产出进行 总体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教 学质量,提高课程产出系数和课程目标的达成度。所有毕业论文 (设计)评价材料须留存用于支撑专业认证。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院须采集所 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试验记录、原始数据、 作品照片、图片、录音带、设计手稿等),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 存,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装订顺序:

1.正件的装订:毕业论文(设计)均采用左侧装订。装订顺 序为:封面 →英文封面 →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毕业论 文(设计)授权使用说明 →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成员名单 → 中 文摘要 →外文摘要 → 目录 →正文 →参考文献 → 附录 →致谢。

2.手册的装订:开题报告、任务书、指导过程记录表、指导 教师评定表、专家评定表、答辩记录表、答辩委员会评定表、诚 信承诺书。

3.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手册、 附件和相关光盘放入毕业论文(设计)专用资料袋,由各学院统 一保管,学院保存近五年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超过五年的 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红 河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红院行发 [2014]95 号)自行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