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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学生外出实验 、实训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5-04-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外出实验、实训期间的安全 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外出 实验、实训安全管理的通知》(云教函〔2023〕46 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 主、教育先行、管教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切实把师生安全 教育及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外出实验、实训指除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外,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的学生外 出实验、实训活动,包括专业见习、课程校外实践(指包含校外 实践环节、实践活动的理论课程)、实习实训类课程(指金工实 习、野外调查、田野调查等需在校外完成的课程)、艺术类采风、 毕业论文(设计)校外实践活动部分、创新创业校外实践活动部 分等教学活动。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划分 

第四条 管理组织

(一)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安全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 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其他 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负 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三)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外出实验、实 训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切实配合工 作落实。

( 四)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外出实验、实 训安全工作。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外出实验、实训 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

(五)指导教师是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 责任人,对学生外出实验、实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管理,解决外 出实验、实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职责划分

(一)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教务处负责制定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规定 ,负责学生 外出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的审核备案,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解决 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学生处负责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的 日常 工作,与教务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学生外出实验、 实训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3.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负责学生外出实验、实训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二)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二级学院是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工作的主体单位,全面负 责本单位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各专业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细则。

3.负责选派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 ,审定外出实验、实训工作 计划、安排,督促、检查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 况。集中组织赴校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单位、矿山、野外等处进 行的实验、实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提前派教师到外出实验、 实训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安全情况,并根据实践地具体安全 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若包含危险性实验、 实训活动,还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可能存在的 安全风险、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情况预案,确保外出实验、 实训学生安全。

4.负责对参加外出实验、实训活动的学生、指导教师进行安 全、纪律教育培训,增强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安全、 纪律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实验、实训的全体教师和学生参加,并做 好记录,培训记录材料、现场照片、师生参会签到表等须报教务 处备案存档。对先开展外出实验、实训活动后放假或先放假后开 展外出实验、实训的学生,要提前统一组织安全教育,提醒学生 在回家或前往实验、实训地途中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 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定期与外出实验、实训的学生通过电 话、网络等方式加强联系,做好记录并汇报。以上工作可作为对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项 目。

5.要求参加外出实验、实训的学生签署《红河学院学生外出 实验、实训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 1),指导教师有责任、有义 务将外出实验、实训安排告知学生相关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 并与学生家长联系,方便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外出实验、实训情况。 辅导员、班主任有责任、有义务联系学生, 以便了解外出实验、 实训学生的思想和动向。

6.负责与校外实验、实训单位就学生实验、实训教学活动的 有关安全工作事项进行协调与沟通,督促实验、实训活动的负责 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 安全。

7.在外出实验、实训过程中,学生发生严重纠纷或意外事故 时,第一时间派出学院党政负责人和辅导员前往事发地,配合指 导教师共同处理,并协助保卫处、学生处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和 后期处理。

8.为外出实验、实训师生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需覆盖外 出实验、实训期间,保险未生效之前,师生不得开展外出实验、 实训活动。

(三)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负责学生外出实验、实训期间安全管理的 日常工作。

2.在外出实验、实训期间,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从严要求,教 育学生时刻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 指导教师要详细记录外出实验、实训教学的全过程, 以身作则,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实验、实训操作,指导教师要在前期安 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再次确认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急 预案是否安全可靠,确认无误后,方能允许学生进行相关操作。

4.加强外出实验、实训环节的用车和食宿管理 ,防止危害性 极大的群死群伤重大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火灾 等)的发生。外出实验、实训环节用车必须选择车况好、手续齐 全的车辆,且要及时提醒司机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载、 不随意在马路边停车下人,严禁酒后驾车。

5.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外出实验、实训的指导教师要组织和 协调师生合理地处理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安抚当事人和亲 属,避免事态扩大,并第一时间将事件详细情况及建议向学院党 政负责人汇报。

6.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上报制度,紧急、重要信息要及时、准 确上报,对出现误报、瞒报和漏报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外出实验、实训教学活动结束后,要对工作全过程进行认 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其中要涵盖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存 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 审批及备案

第六条 学生外出实验、实训执行申请、审批制度。需在外 出前至少一周内提交《红河学院学生外出实验、实训申请表》(附 件 2)及详尽的外出实验、实训工作方案,若包含危险性实验、实训活动,须同时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由二级学院审批,并 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能外出。

第七条 二级学院同时需将阶段性学生外出实验、实训活动 整体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外出实验、实训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常态化、 制度化,各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应不断加强学生管理,教育、督 促学生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外出、遵纪守法、不参与非法活动,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 建立二级学院、指导教师、班主任、学生家长、学 生之间的联络网,联系学生要责任到人。要与外出实验、实训学 生保持联系, 以便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条 外出实验、实训过程中需要留校住宿或校外住宿的 学生应按学校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校外住宿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报 告指导教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指导教师应亲自到学生住宿 地了解情况;指导教师应将学生住宿和外出实验、实训情况通过 各种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外出实验、实训结束,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准时返 校。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核查并上报班级学生返校情况,严禁 学生返校后未经批准仍在校外留宿或住宿。

第十二条 对外出实验、实训学生的教学安全纪律要求

(一)学生是外出实验、实训教学的主体。教学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外出实验、实训的学生要参加安全、纪律教育和动员 工作,未参加的学生自行承担在教学工作中的一切行为及后果。

(三)学生在外出实验、实训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 地方性法规,遵守学校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纪律规定,尊重当地 风俗习惯,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保持大学生的 良好形象, 自觉维护学校和实验、实训单位的声誉。

( 四)学生外出实验、实训期间,要严格听从指导教师或实 验、实训单位技术人员的安排与指挥,并配合指导教师做好安全 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学生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接受学院或实验、 实训单位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经 培训和允许,不得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风险评 估及允许,不得开展危险性实验、实训操作;未经允许,不得擅 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自动用与实验、实训无关的设备、 仪器和车辆等。

(六)到野外等特殊场所进行实验、实训的学生,应按安全 要求着装和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在指导老师或现场技术 人员的带领下进行教学活动,严禁私自或单独活动。

(七)严格遵守学校和实验、实训接收单位的保密制度,不 得泄露学校和接收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

(八)外出实验、实训期间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 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带领下统一行动,学生离队活动时必须向指导

教师请假。不允许学生私自外宿,夜间不得单独外出活动。学生 确有事要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指导教师应在确保学生安全 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并应结伴同行,按时返回 ,归队后必须向指 导教师及时销假。学生外出实验、实训期间请假按学校学生实习 管理要求执行。

(九)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到水库、江、河、湖、 海等地游泳、戏水;不带火源进入林地,不得放火烧荒;不到网 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验、实训教学环节无关的活动;不搭乘 非营运性车辆或手续不全、没有安全保证的营运车辆等。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红河学院事故处理与调查流程》(红院党 发〔2023〕68 号),外出实验、实训活动中涉及师生生命财产安 全的各类事故适用该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分类与等级

根据事件对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三 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严重事故)、三级(一般事故)。

(一)一级(重大事故)指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财产损 失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学校名誉损坏 的、或恐怖事件、急性传染病(疫情)扩散、投毒造成人员伤亡、 食物中毒造成二十人以上严重伤害的;

(二)二级(严重事故)指事故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内经济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学

校名誉损害的;

(三)三级(一般事故)指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一万元以下 经济损失,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和学校名誉损害的。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处理流程。指导教师赶赴现场处理,并 第一时间将事件详细情况及建议向学院党政负责人汇报→ 必要 时派出学院党政负责人和辅导员前往事发地,配合指导教师共同 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协助 办理保险理赔等→上报事故及处理情况:学校将事故处理结果书 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分析事件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严重事故处理流程。指导教师接到报告后,立即 向学院党政负责人汇报,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保护 现场,视情况报警、急救→ 学院党政负责人立即上报学校,学校 根据事故类型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进行处 理→做好善后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协助办 理保险理赔等→上报事故及处理情况:学校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 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分析事件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责任 追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处理流程。指导教师立即报警、急救, 上报学校→ 学校根据事故类型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成立事故处 理工作组进行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加强 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等→上报事故 及处理情况:学校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 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追究和处理→分析事件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在外出实验、实训活动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 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在外出实验、实训活动中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 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 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 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 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将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 入二级学院年终考评内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表彰或惩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附件:1.红河学院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责任承诺书 

            2.红河学院学生外出实验、实训申请表


【一审:李美荣】

【二审:赵黎】

【三审:闵勇】